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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房屋安全鉴定应由谁来委托,委托谁进行鉴定?鉴定后是危险房屋又该怎么处呢?
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如果一栋房屋内有多个产权人,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会或者村(居)民会委托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位名录里选取鉴定位进行安全鉴定。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位提出的处建议进行治。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位应当提出以下处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房屋可靠性鉴定:
(1)对结构建筑质量方面有怀疑的鉴定;
(2)建筑物达到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3)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或改变结构布置的鉴定;
(4)物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物出现结构性损伤的鉴定;
(6)“三无”、“五无”工程的鉴定。
2.灾后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1)火灾后结构损伤程度、残余承载力及结构可靠性的鉴定;
(2)水灾后砌体结构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3.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
(1)施工前的证据保全鉴定;
(2)施工中及施工后的损坏原因、程度及安全鉴定。
4.房屋损害纠纷鉴定;
5.危险房屋鉴定;
6.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
7.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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